作者 |

黃長玲(主編)

摘要 |

本期的專題是「挑戰父權體制」,三篇專題論文的主題,從主流社會的角度而言,都是邊緣議題,但是對於台灣性別研究的進程或是性別體制的改革而言,皆為非常重要的問題。彭渰雯與洪綾君的文章,是關於從母姓案例的實證研究。中華民國民法制訂於1920年代,因此是以當時中國的社會情境脈絡作為立法考量。這樣一部法律,從戰後來到台灣、再歷經工業化帶來的社會變遷,當然顯得格格不入。回顧民法親屬篇自1980年代以來的修正歷程,第1059條關於子女姓氏的規定,既涉及幾千年來崇尚父系血緣中心主義的漢人文化,也與成年子女關於姓名的人格權密不可分。第1059條修正法案的曲折過程,相當反映出父權體制以及父系血緣中心主義,在當代台灣的社會文化中多麼強韌。彭渰雯及洪綾君的實證研究顯示,雖然從母姓的案例中,有許多仍在父權體制的允許範圍內,譬如母無兄弟、父親為外國人或原住民、或者是第二個小孩等等,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從母姓的決定和姓名的自主性確實存在正向關係。就這點而言,可以看出性別平權價值與其他具備進步性或解放性價值的關聯。

  性工作和性產業的問題,從1997年台北市公娼爭議爆發之後,十餘年來始終是國內婦女團體及社會各界持續關注、爭論的問題。葉德蘭的文章呈現了社會運動論述在語藝面向,也就是所謂修辭上的變化。從語藝分析而言,台灣社會對於性工作除罪的共識看似增加,2009年大法官釋憲的結果為:目前「罰娼不罰嫖」的政策違反憲法中性別平等的原則。然而,內政部在今年上半年宣佈的性產業政策,是未來在性產業專區內娼嫖皆不罰,而在專區以外,娼嫖皆罰。至於是否設立專區將交由各地方政府決定。此項內政部政策宣佈後至目前為止,並沒有任何地方政府表示要設專區,等於在全國的範圍內,將會實質上造成「娼嫖皆罰」的效果。就目前政府的發展而言,似乎顯示社會運動在論述語藝上的除罪共識,無法真正有效轉化為相應的政策。

  邱妙津的作品向來為台灣同志文學相關分析所關注的焦點。林佩苓的文章指出,邱妙津的作品同時呈現菁英女同志既中心又邊陲的位置。此一情形,似乎微妙呼應目前同志議題的發展,無論是就同志遊行的規模日益擴大、或是就同志議題在當代性別研究中所獲得的關注而言,逐漸移向性別研究中心的同志議題,在主流社會中仍然難以擺脫邊緣位置。文學中的同志與社會體制中的同志,同樣有著喧譁世界中的孤寂。

  在三篇專題論文之外,本期的第四篇作品,是李雪菱以教育現場的觀察為基礎,探討中小學教師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時呈現的問題以及面臨的挑戰。李雪菱的實證案例顯示,一般認為性別平等教育的關鍵是資源,但是就具體的推動情形而言,資源的產生是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結果,而非性別平等教育是否成功的原因。換言之,若有推動的決心,自然會在體制中找到資源。然而,如果沒有推動的意願,那麼即使資源存在,譬如由特定社會團體組成的志工進入校園講課,有時反而形成性別平等價值的反挫。同樣值得關切的是,目前性別平等教育仍舊受到升學體制的排擠,在許多學校中越是課業優秀的學生、越無法上到性別課程的現象。這樣的情形值得所有關切性別平等教育發展的人來共同關心。

  雖然所有符合性別平權價值的論述與作為,都在挑戰父權體制,然而,從本期的三篇專題論文中可看出,「父權體制」──如同它的挑戰者,其實具有多重複雜的面貌;而這也是當代性別研究在挑戰父權體制時,在知識與實踐上,本身所要面臨的挑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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