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從1920年代性出軌只罰妻子、不罰丈夫,到釋字791號宣判《刑法》通姦罪「違憲」,臺灣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?】#好文分享
大法官宣告通/相姦罪與單獨撤告規定違憲的結果雖不令人驚訝,未來可能也不會造成社會擁抱婚外性的後果,但仍在台灣社會投下震撼彈。支持者盛讚大法官保障人權與性別平等,反對者則痛斥其助長外遇文化。極度重視民意反映的行政院則立刻出面「安撫人心」,說明這號解釋並不改變通/相姦行為破壞婚姻家庭的性質,仍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。
如此分歧的反應,說明了女性主義挑戰通姦罪何以一路走來始終艱辛。大法官的解釋文與意見書,則延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所開啟的道路,拓展我所稱的「新婚姻制度保障論」——擴大婚姻的入口,提升婚姻中的個人保障,確保婚姻作為社會磐石的優越地位——,並以「數人頭的統計論」來闡述性別平等,擁抱不分性別、不分婚內婚外的性自主權。憲法法庭上演的台灣奇觀與釋憲迴避爭議,則讓憲改的司法院存廢課題更顯迫切……
——以上文字摘自文章內文
通姦無罪,婚姻萬歲(上):從片面的通姦罪到釋791的漫漫長路 –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
日治時期在台灣所實施的《刑法》差別待遇非常明顯:同樣是性出軌,只罰妻子而不罰丈夫。如今釋字791號宣判《刑法》通姦罪「違憲」,台灣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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